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規定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本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法委員選舉)給假原則規定: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依下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另依勞委會規定「上開該函所稱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此乃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一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作之規定,應屬合理。」至於「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另依勞委會規定「上開該函所稱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此乃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一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作之規定,應屬合理。」至於「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
最後異動日期: 105-11-03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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